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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政策延续

    信息发布者:情纯小范
    2017-03-29 16:00:39   转载

   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,经国务院批准,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。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;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,免征印花税。

     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,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,免征营业税;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。

     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,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,免征营业税;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。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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